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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

本文作者:VeryCEO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明商标使用期间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的相关材料 媒体类型和广告数量 及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已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作为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驰名商标。 判断商标在中国是否为驰名商标的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 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流通渠道中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 例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的许多人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为“该商标的认知程度”。 相关公众”。 许多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无关的人知道或不知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 也就是说,知名并不意味着它为所有人所知或在所有公众中具有很高的声誉,而是意味着它在相关消费者中足够知名,即不需要 要“广为人知”。 2. 商标使用期限 商标所有人使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 无论商标是否注册,只有在使用时,其价值才能体现在交易中,商标的无形财产权才能转化为物质财富。 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持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并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着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否则,公众将无法理解商标,更不用说驰名商标了。 对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来说,使用商标是他们的义务。 因此,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中,还需要考虑商标使用的时间长短。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明商标使用期间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3. 商标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无论是商品的生产者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有自己的宣传和推广 产品是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 . , 许多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认知来自于制造商或经营者的各种广告。 因此,通过了解任何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的公众认知度。 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的相关材料 媒体类型和广告数量 及其他相关材料。 4.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 如果商标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商标所有人可以提供相关的 证明文件。 对于判断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果商标在国外已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商标所有人还可以提供将该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已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作为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驰名商标。 5. 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保护的实际需要。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生产、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和 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税金、销售面积等相关资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本条规定的各项因素。 商标法第 14 条,但不应商标必须满足本节规定的所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