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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商标正当使用金华火腿字样不违法

本文作者:VeryCEO
新华网上海12月28日电 因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关于合理使用金华火腿字样的批复》不服,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对金华火腿进行了注册登记。 商标为浙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金华火腿一词的合法使用问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请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立即下发《关于金华火腿字样合理使用问题的批复》,认为金华特色火腿、XX金华火腿、金华XX(商标)火腿属于国家 工商总局商标局对金华火腿的复函。 正确使用词语的方式也提出了要求。 标准)金华火腿、金华××金华火腿、金华××(商标)火腿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方式,没有违法行为。 新华网上海12月28日电(王文博)因不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关于合理使用“金华火腿”字样的批复》 、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 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浙江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华火腿”商标是浙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浙江省金华市生产金华火腿,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含有“金华火腿”字样的产品标识,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认为侵权,要求工商部门处理 确认。 浙江省工商局就“金华火腿”一词的合法使用问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请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立即发布《关于合理使用“金华火腿”一词问题的批复》,认为“金华特产火腿”、“XX(商标)金华火腿”、“金华× ×(商标)火腿” “这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 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该答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撤销该答复。 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所含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质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合法使用其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 浙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金华火腿”,其中“火腿”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金华”为地名,因此他人有权使用“金华”和“ 火腿”依法。 同时,“金华”并不是一个常见的地名。 因为“金华火腿”是当地的特产,所以地名已经有了地理标志的意义。 “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属于特定地区的公共知识产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金华火腿”作为地理标志,具有表明产品原产地和产品具体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的功能。 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人使用“金华火腿”一词,是基于地理标志的上述功能,其使用有其正当目的,不能推定 存在与浙江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混淆的恶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复函中也对“金华火腿”一词的正确使用提出了要求,以 使其在实际使用中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所区别。 权利原则并不冲突。 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金华特产火腿”、“XX(商标)金华火腿”、“金华XX(商标)火腿”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商标法。 合理使用,不违法。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