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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

本文作者:VeryCEO
1.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 与已注册驰名商标相比,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相对欠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涉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这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缺乏对应,使得人民法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鉴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七章的标题不能涵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最后,增加了关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正确定位。 1.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 与注册驰名商标相比,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是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相对欠缺。 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涉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这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缺乏对应,使得人民法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 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情况下,如果作为商标使用,容易造成混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将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纳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当然,上述司法解释并不完善。 明确了“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但不涉及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除了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外,侵权人还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难以有效制止和防止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 基于此,笔者建议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规定损害赔偿的条件和范围。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除适用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外,人民法院还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另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标题不予涵盖。 建议增加一章或将本章标题改为“商标专有权保护”,在本章末尾增加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应正确定位。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能影响我国商标制度的注册原则。 同时,在建立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同时,商标立法本身也应形成这种保护的内在、有机的逻辑体系。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不能等同于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毕竟,在登记制度下,两者的法律保护不可能对等。 2. 完善禁止注册和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登记,禁止使用。”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在2011年9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的修订草案中,现行法律的规定仍然保留。 笔者认为,上述修改的合理性需要重新审视。 第一,现行规定强调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容易产生歧义。 上述规定可能会扩大对在中国不知名、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人商标的保护,并可能导致实践中对外国商标的过度保护。 二、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与《商标法》关于一般商标的关系更为密切 .注册和使用要求。 第三,虽然目前的规定比较接近《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对成员国保护驰名商标的要求,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涵盖了《巴黎公约》的要求,更加 符合国内法律的内部一致性要求。 3.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限制 未注册驰名商标也有保护限制。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未注册性质使其在法律保护上受到更多限制,无法享受与已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待遇。 笔者认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观点是不恰当的。 如果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享有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待遇,那么它不仅超越了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而且实现了与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特殊保护,即 将动摇我国商标制度的根基——基于注册原则,实际上损害了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 实际上,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未注册的相同或不同商品享有跨类别保护的权利,并不是其专有权利,而是一种禁止。 在商标法中,禁止权的范围可以大于专有权,这主要是从防止消费者混淆的角度来规定的。 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根本不会在此类商品上使用其商标。 反之,如果使用,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也将因违反注册商标使用规定而受到处罚。 除了不适用跨类保护外,在适用侵权责任时,不能认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高于对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限制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研究,即未注册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同时使用该未注册商标? 有时间还在继续使用自己未注册的商标吗? 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均未涉及这一问题。 台湾《公平贸易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可参照。 根据该规定,善意使用他人的陈述在其不为公众所知悉之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他人的陈述必须在其为公众所知悉之前使用; (2) 它们的使用必须基于善意,即不得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3) 必须继续善意使用。 根据该规定,善意使用仍会对知名标志使用人的业务、商品生产等造成损害或存在混淆风险的,该知名标志使用人- 已知符号仍可要求企业附加适当的符号加以区分。 笔者认为,该规定合理照顾了其他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特别是在先使用人的利益,有利于平衡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他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 保护公平竞争。 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可以考虑在商标权限制部分增加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