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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本文作者:VeryCEO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可根据商标注册管理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无需重新申请认定。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谎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印发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56 号 1998-12 印发 -3 实施日期 1998-12-3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分别)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用其他变相的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可根据商标注册管理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无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在中国的销量和销售区域; (2)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的表现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地区)的销量和销售面积; (4) 商标的广告; (5) 商标的最早持续使用时间; (6)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 (7) 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确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 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九)项第一项规定的不利影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但恶意注册没有期限 . 第 9 条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一定联系,可能使 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第十条 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词语,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影响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认定构成损害时,应考虑商标的独创性和驰名度。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谎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