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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本文作者:VeryCE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诉前保全证据适用法律的解释 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全诉前证据的解释》, 2001. 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止和诉前证据保全的相关法律问题,现解释为 跟随。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保全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保全证据的法律解释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号会议通过) 发世[20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停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诉前保全行为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2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 2002 年 1 月 9 日 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中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诉前证据保全有关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者保全证据。 提出申请的相关方,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产权的合法继承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独家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 申请诉前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应当向本案商标案件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行为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请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三)申请理由,包括如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将承担后果等。 对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地点; (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四)申请事由,包括证据 对未来可能丢失或难以取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 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独占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单独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 注册商标财产权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被继承的证明材料。 (2) 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诉侵权商品。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诉前作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决定,应当以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适用范围为限。 第六第一条 申请人提出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申请,应当提供保证。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以担保、抵押等形式提供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货物的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仓储等费用,以及合理的 中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被申请人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期间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未提供额外担保的,可以解除相关暂停措施。 第八条 裁定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除非申请人同意。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申请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诉讼前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最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 10 条 当事人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 裁决。 复议执行期间不得中止。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专有 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 如不采取相关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或利益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制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提起诉讼。 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 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裁定效力,一般维持至终审判决法律文书生效。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中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 期限届满,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追加担保的情况,裁定继续中止有关行为。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者裁定保全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提前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民 法院可以提前作出裁决。 前款涉及的申请、提交证据、确定担保、执行裁定、复议等事项,参照本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诉前保全证据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缴纳费用。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