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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

本文作者:VeryCEO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是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署并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的国际公约。全称是《国际商品分类》 和商标注册服务”。 不错的协议。 尼斯协定的目的是为商标注册建立通用的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体系并确保其实施。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 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根据新的观点对已经纳入分类的商品进行调整,以使商品在本质上更加统一。 1.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1961年4月8日正式签署的国际公约,全称是《国际商品分类尼斯协定》 和商标注册服务。 尼斯协定成员国现已增至 43 个。我国于 1994 年 8 月 9 日加入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通用的国际商品和服务注册分类体系 商标并确保其实施。 目前,国际分类包括45个大类,其中34个商品大类和11个服务大类,包括10000多个商品和服务大类。 一般包括申请人需要填写的商品和服务。 不仅尼斯联盟所有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此分类表。 不同的是,Nice Union 的会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改,而非会员则无权参与。 目前,全球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该分类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 一种是增加新的商品,另一种是按照新的观点对分类中已经列出的商品进行分类。 进行调整是为了使产品在本质上更加统一。 《国际货物分类》自 1987 年成书以来,历经 10 次修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十九次和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第八版国际货物分类和 商标注册服务。 经修订形成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正式实施。采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是在总结和吸收多国商标注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 档案管理为商标国际注册的实现提供了统一的工具,创造了条件。 了解商品分类的依据,有助于确定注册商品的范围,避免过于宽泛或过于狭隘。 例如,如果多个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则只需申请一个商标。 如果每个商标只申请一种商品,不利于扩大使用,而且适用范围太广,还会因为一些商标不能及时使用而造成麻烦。 从我国从1988年11月1日开始采用国际分类来看,采用国际分类取得了成功,极大地方便了商标申请人,规范了商标主管部门的管理,加强了商标的国际联系 很重要。 特别是我国自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以来,积极参与尼斯分类的修订和完善,在尼斯分类中增加了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当他们遇到分类表中没有列出的商品和服务时,也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以下标准分为 (1) 商品 1. 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和主要用途分类。 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标准,则按字母表中的字母对成品进行分类。 排列好的分类表与其他同类成品归为一类,也可以按照辅助分类标准,即按照这些成品的材料或它们的操作方法进行分类; 2.多功能组合产品(如时钟和收音机)可以根据产品中各部件的功能或用途分为不同的类别,除非类别表中规定了这些标准。 ,可以使用第(1)条所示的标准; 3. 原材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构成原材料分类; 4. 其他商品的构成 某部分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但在一般情况下,同类商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所有其他情况按上述标准(1)分类; 5. 成品或半成品按其分类在对组合物的原料进行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的原料制成的,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料分类; 6. 用于盛放商品的箱、箱等容器,原则上与商品相同。 属于同一类别。 (2) 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解的行业分类,也可按类似服务分类 字母分类表; 2.租赁行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业实现的服务划分为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分为38类); 3、根据标准(1)不能归类的服务,原则上归入42类。 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局提供的《商标注册分类表》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及使用实践 我国自 1988 年 11 月 1 日采用国际分类以来,商品和服务的同类类别和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已根据我国国情翻译、调整和补充 条件。 并有所删减。 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也随着国际分类的修订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我国目前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2002年版)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8版)制定的。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于2006年12月4日发布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第九版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 按照本版分类,在2002年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标审查工作的实际经验,商标局将对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调整 和服务”,使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更加规范,同类商品和类似服务的划分更加科学。 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填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定的产品名称或服务项目。 商号或服务项目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中心环节之一,决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注明具体的商号和服务项目。 另外,填写的申请表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于一类。 商号或者服务项目应当具体、准确、规范,明确标明商标的保护范围。 使用商品分类表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有利于加快商标注册进程,保证申请人及时取得商标专用权。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由多级部分组成 1.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 以“品类...”表示,全表共有45个品类,其中前34个品类为商品品类,后11个品类为服务品类; 2. 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组合。 它由四位数字和相应的名称表示。 编号中,前两位代表所属类别,后两位代表相似组号; 上述类别名称和类似的组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时填写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3. 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和序列号。 姓名在前,号码在后,由六位数字组成; 前端标有“C”的数字表示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和编号未列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 但在我国常用。 申请注册商标时,此处应按照具体商品(服务)名称和编号填写拟注册商品项目名称。 《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是商标审查员、管理者、商标代理人、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使用者判断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的主要依据和参考工具,但不是唯一的性监管 文件。 某些商品和服务是否相似,应当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以及具体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