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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本文作者:VeryCEO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识用于申请商标,标识的著作权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随时主张企业侵犯其在先权利。 支付大量许可费用。 不保证所申请的商标能够获准注册,也不表明申请人已取得该商标专用权,也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申请人法律责任的依据。 使用未经批准注册的商标。 工商部门提醒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受理注册申请通知书》,慎重决定是否只使用已受理的商标,减少因使用商标而引发的行政查处或侵权诉讼的发生。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撤销其在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的, 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商标注销,并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可见,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提出撤销申请。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满一年,注册商标未通过 转让手续,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申请撤销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另外,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宽限期届满仍未申请续展的,商标局将依法撤销其商标注册。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 哪些商标可以注册? 实践中,任何由文字、字母、图形、数字等要素单独或组合构成的商标均不得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8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11条规定了3种不能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其他条款中,也有几种不允许注册、禁止使用的情况。 此外,如果与同一类别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不能注册。 避免在同一类别中申请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大多数中国人喜欢使用吉祥字作为其产品的商标,但我现在中国每年的商标申请量高达100万件,而商标总共只有45个类别,所以重复的可能性更大。 一般规则是,如果您申请的商标与同一类别中其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将很难获得注册。 因此,在申请前进行相关查询尤为必要。 过去,商标查询比较麻烦。 您必须去商标局进行搜索,这既昂贵又费力且耗时。 现在,您可以通过互联网打开搜索。 只要您进入中国商标网进行搜索,就可以大致了解您打算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其他商标。 相同或相似。 但尽管如此,实践证明有些不是那么容易判断的,这个时候最好咨询一下服务机构。 避免直接标明产品的质量、原料、功能,夸大欺骗 王婆卖瓜吹牛。 大多数公司倾向于使用最具宣传性的词语作为商标。 用于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促进产品的使用。 例如,“永固”作为锁具商标,“立白”作为洗衣粉商标。 显然,公司往往更喜欢这些商标。 判断一个商标是否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原材料和功能,是否夸大其词,是否具有欺骗性,并不难判断。 企业更感兴趣的是如何选择一些含义相近的商标,可以注册。 企业的意图是可以理解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一些方法可以达到这个目的,例如使用默示商标。 避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二人转”商标申请被驳回,理由是“申请注册避孕套等商品?二人转?商标易造成损害” 对二人转的艺术形式?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 什么是“其他不利影响”? 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以下因素具有不利的政治影响; 使用我国各政党、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的名称、简称和标志; 使用外币图形和名称作为商标有损其尊严。 ; 以教派名称、神像为商标,有害宗教感情,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 那些有损社会公德的,比如“金钱万岁”等等,这些都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必须避免的。 避免申请通用名称注册 将业内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自己占据该词,从而排斥其他竞争者。 这种做法是法律禁止的。 任何人想要垄断通用名称,打破行业惯例,难免会引起公愤。 即使获得注册,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认为“曾地”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使用属于正常使用,实际上否认“曾地”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一个注册商标。 没有通用名称的法律概念,也没有产品名称本质上是通用的。 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常用的某一类商标的名称。 判断常用名称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由此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 因此,为了避免纠纷,使商标不稳定,最好不要使用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 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予注册,即使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也可以撤销 运气。 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先权利包括注册商标权; 通过在特定展览上参展而获得的在先权利; 他人因使用商标而取得在先权利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企业名称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利; 自然人的肖像权; 知名商品的唯一产品名称权; 版权等其他权利。 侵犯在先权利的图形商标通常侵犯版权。 如今,许多公司喜欢要求人们设计他们的标志。 如果他们申请这个标志作为商标,他们应该注意一个事实,如果这个标志是别人设计的,那就是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协议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著作权归设计者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识用于申请商标,标识的著作权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随时主张企业侵犯其在先权利。 支付大量许可费用。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只能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当要求某人设计一个标志时,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与设计师就版权的所有权达成一致。 [H] 浙江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花园”商标被驳回,理由是其他公司已经申请注册“花园+金” 1999 年 11 月注册的同类别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 已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被他人注册或初步批准的,商标局将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浙江公司对此非常不解,认为“ Garden”和“GARDEN”,一个中文一个英文,怎么可能相似? 因此委托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 本案涉及商标相似性判断,需要从汉语词汇和外语词汇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似商标”是指商标中的文字、数字、图形或者颜色组合等商标要素。 发音、视觉或意义或排列顺序虽然总体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很容易混淆商标。 在普通人眼中,“花园”和“花园”有着不同的读音、不同的视觉效果,甚至不同的顺序,所以不可能将两者混淆。 而且,识别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原则是“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普通消费者很容易区分“花园”和“花园”,特别是“花园”是一个中文单词, "花园+"高灯"是英文和中文的结合,差异更大。 对于同一件事,普通大众的理解往往与法律的初衷大相径庭 不可否认,“花园”和“GARDEN”在视觉上是有很大区别的,但毫无疑问,“GARDEN”中文意思是花园。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差异很大的商标要素 但具有相同含义也会被判定为近似。我国的商标审查指南也规定,具有相同共同含义的中外文字一般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学过一点英文就知道“GARDEN”是花园的意思,两者之间可以画一个等号。 对于像“GARDEN+Golden”这样由两部分组成的商标,商标局一般将两部分分开审查。如果部分相似,则直接拒绝。 据此,商标局认定“Garden”与“GARDEN+Gorden”构成近似,并以“GARDEN+Gorden”在先申请,驳回了浙江公司的商标申请。 无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商标局的审查规则,“花园”商标与“GARDEN + Gordon”相似,通过申请复审获得商标注册的可能性 非常小。 浙江 公司最终听从了公司的建议,放弃了审查请求。 上述案例的启示是,企业在申请商标之前,在进行中文检索的同时,不要忘记进行外文检索,避免“冲突” 在汉语和外语的含义上。 对于商标要素相似性的判断,需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花费近2000元,等待两年,可申请的商标仍未获批。 市民张先生昨天向本报记者反映了此事。 据了解,张先生收到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由商标代理机构而非商标局出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无法确定张先生申请的商标是否已被商标局受理。 张先生申请的商标之所以长期没有获批。 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欺骗申请人。 招数主要有3个:做出虚假承诺,口头保证只要有商标局出具的商标,凭《受理注册申请通知书》即可取得注册证; 申请人可谎称“凭《受理登记申请通知书》,可免于工商部门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对他人侵权诉讼的抗诉。申请人 不了解发出受理通知的主管部门的弱点,将商标局出具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替换为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谎称 注册申请已被受理,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收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示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将进行实质性 审查其申请 ac 依法行事。 决定是否批准商标注册; 不保证所申请的商标一定会获准注册,也不表明申请人已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也不能作为对申请人使用未经批准的注册商标的放弃或救济 .产生法律责任的依据。 工商部门提醒公众正确认识和查看《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慎重决定是否只使用已受理的商标,减少行政查处或侵权事件的发生 因使用商标引起的诉讼。 发现违法人员以受理通知书欺骗、误导他人的,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涉嫌诈骗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商标权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主体拥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能力。 商品名称权是商品名称所有者对其商品名称的权利。 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商号和商标的相似性,两者的使用经常混淆,造成经营主体的利益冲突。 正是由于客观的混淆,利益冲突的产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经济秩序,并升级为法律现象。 毫无疑问,这种混淆显然只发生在不同的经营主体之间,但往往表现为持有合法权利的形式,即本文所讨论的权利冲突。 而主观混淆是法律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因素。 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权保护不足。 商号权与商标权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商号仅作为企业名称在人身权中受到保护; 我国对商名的立法比较低,这种情况导致了我国对商名保护不力的局面; 没有明确的商号权在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被赋予“在先权”的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商号名称尚未明确取得商标注册在先权的地位。 商标和商号的法律规定协调不足。 两者相互协调和制约是各国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注册和商标注册分别由《企业名称注册管理条例》和《商标法》规定。 为恶意侵权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导致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更加激烈。 现有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规范,包括司法解释,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建议 精神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在处理两种权利的冲突,特别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在先商号权问题上,在不正当注册商标、恶意竞争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可以 使用。 保护的规定。 总则的灵活解释和适用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是保护商号所有人和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最后救济原则。 赋予商标和商品名称适当的法律地位。 改变商标保护优先的传统观念,赋予商品名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地位。 这也是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前提。 针对《民法通则》中商号权定位不准确,“建议我国在《民法通则》知识产权部分增加商号权保护规定, 相应地从人身权部分中删除这一规定,以符合国际惯例和企业名称权的自身属性,完善我国的权利划分制度。” 完善商号和企业名称定位,提高商号立法水平。 只有提高商号立法水平,才有利于加强企业和全社会对商号专有权的重视,加强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打击侵犯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 商品名称权。 我国立法可借鉴国际惯例,采用“商号”一词,制定《商业登记法》,可用于取得、转让、评估、继承、侵权责任和管理 的商品名称。 制定细化规定,使商号内容更加系统化。 此外,对于长期使用后升格为商品标识的商号,可在商标法中予以特别保护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 建立统一的商号法律保护体系。 在商号的法律保护中,应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国际通行的商号使用原则。 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应赋予商品名称以国家法律保护效力,彻底克服商品名称保护的地域存在性。 不同之处。 注重商号保护的法律协调。 加强各类法律对商号保护的协调。 除了在《基本法》的高度确定商号权的法律等级外,为引起人们对商号权的重视,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可以用于“反不公平”。 竞争法”。 “有待完善”,设置底线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违规行为。公平竞争行为。 “ 改进立法技术,指导司法实践。使商号权成为在先权利之一。一方面,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应包括其他人 或者其他已经申请民法或者其他权利的人,按照知识产权法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应以混淆危险为条件;权利冲突中商号的保护可设定使用标的物标志、一定知名度等要求 .;注意利益平衡 除了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外,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还应注重公平 ESS和完整性。 平等原则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曹新明。 论知识产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法学研究,1999 2.邢森.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律杂志,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