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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作者:VeryCEO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可根据商标注册管理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无需重新申请认定。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词语,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注册。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商标法实施 为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t 并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变相方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需要,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经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无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 驰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量和销售区域; (2)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值、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地区)的销量和销售面积; (4) 商标 (5) 商标的最早和持续使用时间; (6)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 (7)其他证明该商标驰名的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确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 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九)项第一项规定的不利影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但恶意注册没有期限 . 第 9 条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一定联系,可能使 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第十条 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词语,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 第十一条 在判断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考虑其独创性和驰名程度 应考虑商标。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确认,冒充商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限额为 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美好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