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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实物出资的验证

本文作者:VeryCEO
检查的重点一是所投资的机构设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3) 二手机械设备的原值、使用寿命、净值和计价依据,以及投资各方认可的证明; 4)合同规定外商出资的机器设备按CIF价格计算。 合同约定外商出资的机器设备按到岸价(CIF)计算的,外方应提供运输和保险费证明原件; 1.实物投资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实物投资的价格清单或发票,检查重点是核定清单或清单所列内容。 发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质量、价格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实物是否已送达外商投资企业指定地点,企业是否派技术负责人检查监督; 价格是否合理(如合同中有价格约定或另行签订)价格不得超过约定价格),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全有效等 [ h]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委托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办理手续,修改或补充合同,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核定。 2.中国投资者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核定主要依据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资产评估表的内容( 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结构、型号、规格、生产或购买年份、月份、折旧年限、剩余使用寿命、重估净值等)是否与合同或投资协议相符,价格是否符合 合理(一般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重估净值为准。 与合同或出资协议不符,需变更确认价格的,需另行报批),是否已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书; 2) 主管部门保证证书在运营期间的使用; 3) 建筑物的位置、结构、面积等技术资料的位置图和平面图; ] 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经财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业)或税务部门(集体企业)批准的产权转让文档。 3、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或其他物资出资的,应按合同规定提供贷款供应发票或出资等有关文件核对。 协议。 检查要点:一是所投资的机构设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h ] (1)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必不可少; (2)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然可以生产,但是价格太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货时间无法保证; (3) 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同类机械设备或其他材料的国际市场价格。 二是机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质量、数量、价格是否与出资价格清单所列内容一致,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及备件、备件是否齐全, 重要设备应当接受商检部门的检验监督; 价格是否合理,结算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4、外国投资者以机械设备等实物出资的,还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报关单、商检证明或鉴定证明 进口货物; 2) 新购机器设备制造商或销售机构的发票和收据; 3)二手二手机器设备的原值、使用年限、净值、估价依据,以及当事人认可的投资文件; 4)合同约定外商出资的机器设备按到岸价(CIF)计算的,外方应提供运输和保险费单据原件; 5) 外方按投资方约定或董事会决定的外方抵扣投资外方费用的费用清单及原始凭证, 6) 如有 是金钱索赔,必须有索赔程序和必要的证明; 7) 修理的备件清单,以及机器附带的说明书和其他材料。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