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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批

本文作者:VeryCEO
一、申请设立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申请文件。 提交;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新闻总署 和出版审批; 三、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出版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图书报刊发行企业管理办法》。 1. 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申请条件 1. 中外投资者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能力 书籍、报纸和期刊。 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当取得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中级以上出版物出版者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中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 h] 3、有适合经营的固定经营场所; 4.注册资本(批发不低于3000万元,零售不低于500万元);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 h] 6、中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备案)程序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 2. 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审批程序 1. 申请设立企业,应当向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中央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3.新闻 出版总署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此后,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申请人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3. 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批准材料 1.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查报告 中央; 2. 设立单位申请书;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项目建议书; 5. 每位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全体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7. 全体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 8.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9.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如果合伙人为国有企业 企业); 10. 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出版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图书报刊发行企业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