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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外企及外籍个人在华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作者:VeryCEO
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或辞职,以实际报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B股或境外股(含H股)的境外个人,从发行B股或境外股(红利)的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际报销的方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搬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在中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各国驻华和国际使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人员的免税收入 中国政府签署的公约和协定。 外国人在中国逗留期间有以下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连续或累计工作的个人 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由境外用人单位支付,不得 由雇主支付。 用人单位在中国境内机构承担的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90天以上或在此期间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以上未满1年的个人 税收协定规定,除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在华免税规定 1.外国专家来华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在华工作期间来我国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和文教专家,我们对其住房、用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以只对工资和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的工资收入。 我们免费提供的住房、汽车使用和医疗服务免征税款。 2.对外援助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 捐助国派往我国为国家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所取得的工资和生活补助,无论是我方支付还是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 3、对于在中国工作的外籍劳工,其在我国服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是我方支付的、外国支付的,还是我方与外国共同支付的,都是来源于 中国,除上述规定规定的免税外,其他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 但是,对于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人员,只能按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和国外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 部分免税。 4、外国留学生在华领取的生活津贴和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来华外籍劳务人员,由外派单位一次性发放,包括个人工资、公款、生活补助。 如果上述收入可以明确划分,只有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或辞职,以实际报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其合理部分的有效免税证明。 7、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报税时,应提供企业安排出差的差旅费、住宿证明(复印件)或相关计划。 8. 外国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提供探亲旅费证明(复印件),合理部分免征税款。 免税的探亲费仅限于外国人在我国工作地点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其配偶或父母的居住地)之间的交通费用,每年不超过两次 . [小时][小时] 9、外籍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近年来,国内外投资统一了以下税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暂行规定的决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及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船舶牌照税、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第 国务院48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 63 号)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办法》 《长江干线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 2009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实施。 5.《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补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自2019年12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位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0号)规定,船舶吨位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外资和外资企业在华人员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允许外籍职工在华住房费用计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规定: ] (一)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机构为外籍员工免费出租或购买房屋居住,不得计入其员工工资薪金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外商在华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机构向外籍人员分配固定住房费用,可列为费用,但应计入其员工工资和薪金。 如果工作人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证明,可以允许其根据实际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际报销的方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辞职或辞职取得的搬迁收入,或者以实际报销的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商务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具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驻华记者,应当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 如果需要免税,则应本着互惠原则,即如果对方国家明确规定我社记者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也将豁免其通讯社记者。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