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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

本文作者:VeryCEO
为促进国内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资B股公司发行上市前未上市外资股申请上市流通的审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按照原外经贸部、证监会10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执行。 2001年8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上市公司涉外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字发[2001]538号) 2001年10月8日经贸合作有限公司未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入B股市场 为促进国内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外合资非上市B股公司申请上市流通的审核程序 调整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 ] 1、允许含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转入B股市场(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 2001年10月8日外交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外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字发[2001]538号)执行。 ] 二、上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不得转入B股市场。 3.除符合国家关于股票上市发行的要求外,将未上市外资股转让给B股 股份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应当是按照规定和程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申请人应当符合 与外国投资产业 政策; (3)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拟转让B股流通的,应当遵守申请人的章程、股东协议等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特别对有义务和责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东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技术转让、商标许可等),应在履行上述义务后完成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申请, 责任; (4)申请人在申请前两年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按照业务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牌照,公司股票交易正常; (5)拟将B股转为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超过一年; (6)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股东继续持有非上市外资股。 期限必须超过一年。 四。 未上市外资股转为B股流通,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审查同意的,报商务部审查; 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3)商务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转发部门; (4)经商务部批准 申请人应当在商务部发布相关公告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商务部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申请人应当自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5、本通知第四条第(三)项所称申请材料是指: (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含初审) 审查意见)); (2)申请人将未上市外资股转为B股的申请; (三)申请人股东大会关于将未上市外资股转为B股流通的决议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4) 申请人董事会的决议; (5) 申请人章程修改草案(原件)和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 (6)拟转让B股流通的非上市境外股东就是否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书面说明。 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履行情况或者书面承诺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7) 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两年内的联合年检证明; (8)申请人发行的拟转为B股的非上市外资股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流通。 外资股上市期限超过一年的书面证明; (9) 拟转为流通股的非上市外资股,由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在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一年以上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 h] (10)申请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为B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集资函[2002]90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