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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原则

本文作者:VeryCEO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原则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即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的原则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申请时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是商标互惠协议 指申请人所在国家与我国通过签署或换文的方式签订的商标互惠注册协议。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应当为与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并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 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家要求提交中国商标在该国注册申请的国内注册证明和互惠协议证明,该国商标申请人还必须向中国人提交上述证明 商标权。 外国人(非中国国籍)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原则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即 外国人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企业(包括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华各类外国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中国公民平等待遇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2002 年 8 月 3 日),第 7 条第 3 款]; 此类商标注册申请基本可以参考“国内商标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 2. 外国人或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申请时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的规定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 互惠原则。”在办理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按照国际惯例,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具体方法 (1)如果申请人所在国家与中国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则 应按照双边条约处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商标互惠协议 申请人的国家和我的国家通过签字或换文。 除特殊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还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友好贸易或贸易协定。它始终包括商标注册中的互惠原则和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根据双边条约的规定,申请人通常享有“国民待遇”。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应当为与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并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 由于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双边协定仅适用于未加入这些协定的国家 三项国际条约。 (2)根据申请人所在国与我国均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 目前,在有关商标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四项,即“ World Knowledge” WIPO 公约(1980 年 3 月 3 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 年 3 月 19 日访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 年 10 月 4 日访问)和商标议定书 关于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5 年 12 月 1 日加入)。 我国没有义务遵守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 只有双方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义务遵守。 特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在商标注册方面均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国民待遇。 因此,《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国民均可在我国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 条件、申请程序、步骤等与中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3)根据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是处理国与国关系时常用的原则。 它的基本含义是,在处理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时,我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我。 对待你的方式。 商标涉外注册适用对等原则,双方以相同方式处理对方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 例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家要求提交中国商标在该国注册申请的国内注册证明和互惠协议证明,该国商标申请人还必须提交上述证明 中国商标局; 外国商标申请人如果其所属国家要求我们对商标申请进行认证和公证,我国也将和其他原则,反之亦然。 商标权人决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商标代理人提供代理申请服务(Commisson Petition Service),是商标代理人的一项重要业务; 商标代理申请服务的流程是从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到商标注册获得注册批准后,再到商标注册申请书通过争议阶段成为“无争议商标”。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商标代理人的首要任务。 商标代理人准备文件后,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确保代理人取得在先商标权。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在审批过程中要经过很多程序。 商标审查阶段有异议的,代理人应当回答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会见审查员或商标评审员,回答异议,并为此准备文件和证据。 对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还应准备提交异议复审申请,进行异议复审答辩。 在商标纠纷中,代理人也为商标纠纷进行辩护。 商标所有人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书面文件,应当包括国内注册所需的文件及其翻译件,以及“授权书”证书,即授权书(Empower ) 外国代理人代为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