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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

本文作者:VeryCEO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书面请求禁止使用该商标。 向案件发生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 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与驰名商标保护有关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商标的显着性和驰名程度。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5 号发布(2003 年 4 月 17 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规定。 实施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相关公众广为人知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该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涉及流通渠道的销售者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的相关材料 ;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3) 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投放量等 材料; (4)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材料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材料; (5)其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生产、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 过去三年。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经初步审查公告的他人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相关材料的证明。 当事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请求对其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可以 向案件发生的市(都道府县、都道府县)提出申请。 ) 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禁止使用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商标法 (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2)他人使用相同或者不同的商品 容易误导公众,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向商标局报送。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情况,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与驰名商标保护有关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及所辖市(州、州)的商业。 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自收到市(地市、地市)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 )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几天内提交给商标局。 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原办案机构,由原办案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符合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案件发生地,并抄送判定结果。 当事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驰名商标证明相关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情况发生。 第九条 商标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同一商标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事实和原因。 第十条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认为商标必须满足 本条规定的所有因素。 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商标的显着性和驰名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对其商标进行保护的,可以提供该商标已被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 . 受理案件的保护范围与已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基本相同,对方当事人对该驰名商标无异议,或者虽然 有异议的,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 材料不具备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认定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保护记录。 接受保护范围与已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驰名商标有异议并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商标局 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 该材料被重新检查和识别。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其驰名商标。 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办理机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交驰名商标保护决定书副本 到商标局。 上一页 1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