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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VeryCEO
1989年6月27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西班牙马德里签署,规定申请人可选择使用英文或法文。 马德里的每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 对于希望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获得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获得保护,也可以向成员国一一申请注册获得保护。 中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注册。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在成员国设有总部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场所的法人有权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 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 马德里商标注册 什么是马德里商标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马德里议定书”)是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注册的商标。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截至 2003 年 10 月 23 日,马德里联盟共有 74 个成员国(或缔约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 1892 年 4 月 14 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署。语言:法语,协定现有成员有: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 , 摩纳哥,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蒙古,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苏丹,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南斯拉夫, 塞拉利昂, 肯尼亚共和国 ,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 1989年6月27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西班牙马德里签署,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文或法文。 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 “比荷卢”是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上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是当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进行保护时,是 仍视为一国,并按一国交纳相关费用。 马德里商标的优势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简单方便,省钱。 申请人可以提出商标申请,按国家数量缴纳费用,并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内指定商标受保护的国家。 节省:申请人以瑞士法郎支付固定费用,或根据议定书单独支付费用,而不必向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单独支付费用。 另一方面,根据《协议》和《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国商标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无需通过代理,从而节省了代理费。 从金额上看,国际注册费远低于各国申请注册的费用,一般包括该国的商标注册费、代理费和翻译费。 省时:申请人自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前提是手续齐全并缴纳费用 根据规定。 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申请人应在国际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指定保护国主管当局 由国际局。 拒绝该领土延伸申请的权利意味着申请人将能够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内知道其国际注册商标是否在相关国家受到保护。 难易度:申请人可以用一份中文申请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国家 马德里的每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 对于希望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获得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获得保护,也可以向成员国一一申请注册获得保护。 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 注册国家的限制: 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偏爱欧洲国家,以及一些与我国有密切贸易往来的国家 ,比如加拿大和东南亚国家还不是成员国。 中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资格是指谁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在成员国设有总部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场所的法人有权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 只需满足这三个条件之一即可满足申请人的要求。 对于协议成员国的国民来说,情况也是如此。 对于非特定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协定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也享有与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申请 状态。 商标国际注册权,《巴黎公约》将这种情况称为“享有与联盟成员国国民同等待遇的一类人”。 (2) 原属国和所有人所在国 《马德里协定》第 1 条第 3 款规定原属国:原属国是指“申请人拥有 设立该营业地点的特别联盟的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国; 如果此类营业地点是在特别联盟国家设立的,则为该营业地点所在的国家; 在特别联盟国家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为其住所所在国家的国籍国”。同时,《议定书》第 1 条 马德里协定规定:“加入议定书的国家和组织与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是同一联盟的成员。” 原属国;对于有权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所在国可以为原属国;申请人所在国为原属国,申请人必须 有权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所有者国是指国际商标注册局本人(或注册人)所在国家,即所有人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无营业场所但有住所的,无住所但有住所的 协议成员国的国籍。 一般来说,所有者国家和原产国是同一个国家。 但是,如果商标的国际注册被转让,并且被转让给与转让人所在国家不同的受让人(受让人所在国家必须是协议的成员),或者国际注册的所有人改变了他的国籍,或者他的住所 业务或场所的变化。 到另一个国家,在这些情况下,所有者国家的原产国不是一个国家,原产国没有改变,但所有者的国家已经改变。 (3) 原属国国家注册 原属国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在国申请商标 该国的权威机构,并得到该机构的批准。 国内商标注册。 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中通常称为“基本国家注册”。 基础国家注册相对于商标的国际注册。 任何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家注册为依据。 没有这个依据,申请人不能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 (4) 国家基础注册与国际注册之间的关系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先注册的国家基础注册 如果从属国失去全部或部分保护,则国际注册也失去在相关国家的全部或部分保护。 这里的全部或部分失去保护是指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失去保护。 如果国际注册的期限在 5 年后届满,则国际注册和基础国家注册相互独立。 也就是说,如果在基础国家注册中出现上述情况,不影响国际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