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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标种类,需要使用许可合同?

本文作者:VeryCEO
我国《商标法》对许可合同的种类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约定的方式内,仅允许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 排他性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约定的方式内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约定的方式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如果要对商标进行许可,必须签订合同并做好记录。 是否需要所有商标许可? 还是只需要几个类别?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商标法对许可合同的种类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专有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约定的期限、地域和协议。 注册商标只能由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2) 排他性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约定的方式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 同意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约定的方式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 上述三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差异较大,应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另外,对于不同的商标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在商标确权(包括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撤销案件等)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不同,我们将在后面讨论。 以上是广州商标类许可合同的几个方面。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广州注册公司、广州营业执照代理等相关内容,请访问我们的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