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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概述

本文作者:VeryCEO
未经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抢先获得商标权。 防止他人未经真正权利人许可,注册权利人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商标法第4条第(1)(10)、(15)、(19)]。 为保护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防止他人通过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不正当获得该商标专用权,可能构成不合理障碍 真实所有人对商标的正常使用 经许可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擅自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对物权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的,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预防法要求对这种侵权行为发出禁令或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概述 (1)商标保护条款 1.为什么要保护商标? 每个商标都具有将其标记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功能,即 (A) 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B) 保证所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C) 为标记的商品或服务做广告。 正是由于商标具有区分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重要功能——显着性,商标才成为商标使用者在商业活动中考虑的重要因素。 当一个商标被频繁使用时,它可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商标显示出吸引消费者的巨大潜力,最终商标本身具有良好的声誉。 由于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自身的良好声誉都是商标使用人的重要资产,因此有必要对商标进行法律保护。 此外,通过充分保护商标的显着功能,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商标的保护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2.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 (1)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作为专有权获得保护,但必须首先符合商标法的要求订明的注册条件。 (2) 商标纯使用原则上不可能获得商标保护。 (3) 商标权的范围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在与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注册为限 由注册商标。 采用。 注册商标的保护也仅限于此。 因此,如果对方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与上述权利范围内已经存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日本特许厅将驳回其注册申请。 其他人也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复审申请来挑战自己的注册商标权。 他人在上述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将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将受到法律制裁,并赔偿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 权利人。 侵犯商标权也会受到刑事制裁(无需投诉,需要原告),侵权者势必会被处以重罚。 如果驰名或驰名商标已预先注册,则禁止他人不当使用该商标是合理的。 (ii) 例外 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这些商标都将受到特殊保护。 1、保护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必要性 当一个显着商标被广泛、频繁地使用时,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将遍布全球。 此外,当这些商品或服务被各类消费者所接受时,商标所建立的良好声誉将进一步扩大,商标本身将获得广泛的知名度。 商标的这种状态称为“驰名”或“著名”。 例如,对于一个驰名商标,消费者会乐于购买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在一些专营店接受该商标所表示的服务,只要他们在那里找到该商标,他们就不会去深究每一个细节。 商品或服务,而无需过多考虑经营这些商品或服务的特许经营权的背景。 通过商标所有人的努力,将这些驰名或驰名的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培育起来。 因此,他们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和确保商标所有人贵重财产的安全是再自然不过的事。 如果一个具有如此高声誉的商标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在贸易活动中产生混淆,从而引发灾难。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对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进行充分而有力的保护至关重要。 对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潜在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商标权被他人抢先取得。 (2) 未经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在该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内或者以他人名义使用该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 与该范围相关的领域,导致消费者使用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混乱,未经授权的用户将从这种“搭便车”行为中获得不应有的利益。 (3) 未经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在该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之外实际使用该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 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造成混淆,但会导致商标的淡化,对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形象造成损害。 日本特许厅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书》对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修订,该标准于 1999 年 7 月 1 日生效,修订后的审查标准全面 兼顾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 (请注意,本审查标准主要用于日本特许厅内部审查过程中的参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2.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1)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注册权利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商标] 法令第 4(1)(10)、(15)、(19)条] 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或所有人的权益 驰名商标,防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 在当地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可能对物权人正常使用该商标构成不合理障碍,未经许可申请商标注册 物权人将被驳回。 (2) 国防商标注册制度 [商标法第 64-68 条] 如果国防贸易商该商标已经注册,他人在国防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使用同一商标,视为侵犯该国防商标对应的基础商标。 此时,权利人可以申请禁令和赔偿以制止侵权行为。 (3) 即使他人未经物权人许可取得商标注册,如果物权人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开始使用该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权利人在先的使用权受到保护。 [商标法第32条] 3.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防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著名商标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对物权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的,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和物权人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请求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令或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 项] (2) 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著名商标 可以通过《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请求禁止这种侵权行为或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项] 2.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具体保护内容 本部分主要论述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保护,以驰名商标的真实所有人未取得商标注册为前提。 如果获得了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注册,最有效的策略是获得商标法对商标权利要求的保护。 (1)《商标法》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注册驰名商标或者他人的驰名商标。 1.商标法第四条第(1)款第(10)项适用于下列情形 (1)真实所有人的商标属于与申请人经营范围相关的领域 知名; (2)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真实权利人的商标已驰名的时间; (3)申请人的商标和真实权利人 (4)申请人的商标与真实所有人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同或近似。 2.商标法第四条第(1)款第(15)项适用于下列情形 (1)时间要求真实所有人的商标在申请人提交之前已经注册 申请驰名商标注册; (2)申请人的商标会与真实所有人的商标混淆。 3、商标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9)项【本规定为新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下列情形 (1 ) 真实所有人的商标在日本或任何其他国家非常有名; (2)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真实所有人的商标已经非常知名的时间; (3)申请人的商标与真实所有人的商标近似; (4) 申请人注册商标的动机是恶意或者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 (5) 商标申请 不要求对物权人的商标是否造成混淆。 (2)商标法禁止任何人擅自注册驰名商标或者他人的驰名商标,并赋予真实权利人在规定范围内请求禁令的权利。 防御性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法》第 64-68 条)适用于 (1) 真实所有人已经注册了基础商标并且该商标非常著名(充分的证据是 需要证明); (2) 可以获得防御性商标的注册,该商标与其非常著名的基础商标完全相同; (3)物权人 驰名商标可以指定该商标可以抗辩注册的任何商品或者服务; (4) 与防御性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防御性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的,在该行为范围内,可被视为构成对基础商标的侵权,并 可能会被要求停止进一步使用或赔偿造成的损失。 防御性商标注册制度的辅助作用 (1) 注册防御性商标相当于该商标已被日本特许厅认定为作者 (2)在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基础上,权利人可以通过在海关主张权利来阻止侵权产品的进口。 (3)他人未经真实权利人许可,取得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注册的,商标法应当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在先使用权。 商标法第32条适用于下列情形 (1)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真实所有人的商标在相关领域驰名 申请人的经营范围; (2)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在与申请人经营范围相关的领域内驰名,可能正在使用中; (3)申请人不享有超过商标权的真正所有人,后者可以对在先申请人的商标权主张权利。 (4)《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未经物权人许可使用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 注 原则上,如果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请求禁令或赔偿等方式,轻松阻止他人擅自使用其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因此,以下仅讨论仅通过行使商标权无法获得保护的情况 1.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 2(1)(1)条适用于以下情况 [h ] (一)消费者驰名商标是当事人在其经营范围内使用的商标; (2) 对方商标与第(1)项所述商标相同或近似; (3) 任何使用 (2) 中提及的商标,以及通过流通或转让带有 (2) 中提及的商标的商品或通过展览进出口此类商品的目的 流通或转让可能与第(一)项当事人的商品或业务活动产生混淆的; (4) 本条款的目的是限制任何可能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商业活动混淆的活动,以免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良好声誉。 众所周知的标志。 2.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二部分(一)(二)适用于下列情形 (1)驰名商标——通过商标所有人的努力,该商标是 公认的商标标志的知名程度超过核准的经营范围或商标使用地区,已建立了非凡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2) 中提及的商标和 (1) (3) 使用 (2) 中提及的商标并转让或转让带有 (2) 中商标的商品,或进口 或通过展览出口此类产品以分配或转让此类商品为目的的任何行为; (4) 本条款将任何不当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不需要混淆事实。 主要考虑的是,虽然不正当地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经营者与真实所有人之间可能不存在竞争关系,但由于当前企业发展的重组或整合趋势,即使不存在风险 消费者之间。 迷惑,这种搭便车的使用方式也会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 (注意本站所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以原发布者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