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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在先权利可能与商标注册发生冲突

本文作者:VeryCEO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前,已经依法取得他人已经取得或者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和其他在先权利。 商标注册申请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冲突。 在先商标中,还有两个特殊商标。 一是在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虽然该商标尚未注册,但商标所有人可以对抗他人恶意抢注。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妥善审查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权利,防止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被注册商标被撤销。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不得以他人已经使用的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有一定影响。 商标。 本条所称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或者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和其他在先权利。 1、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 在先商标中,还有两个特殊商标。 一是在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虽然该商标尚未注册,但商标所有人可以对抗他人恶意抢注。 另一类是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未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提出异议,可以直接禁止 被别人使用。 在某一类别中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反对其商标在相同和不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 其他在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唯一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妥善审查可能与商标相冲突的在先权利 以防止其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被注册的商标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