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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予备案与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

本文作者:VeryCEO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商标局不予备案的情形和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许可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 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范围。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包括被许可商标及其注册号、被许可商品范围、被许可使用期限、被许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许可人的 许可人对其注册商标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并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原产地的规定。 备案申请缺少《办法》第七条所列文件的,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证明副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释了商标局不予备案的情形和重新备案的情形。 应提出申请。 1、不予备案的情形 (1)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 (2) 许可商标与注册商标不符 (3) 许可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号不符; (4)许可使用期限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 (5)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包括被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被使用的商品范围、被使用的期限、提供方式 被许可商标的标识、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原产地的物品; (七)备案申请缺少《办法》第七条所列文件的,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注册证复印件 许可商标等; (8)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费的; (9) 申请文件中的外文没有中文翻译的; (10) 其他不允许备案的情形。 2.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 (1)许可商品的范围发生变化; (2) 许可使用期限变更; (3)被许可商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四)其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