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的适用、使用与管理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商标注册费、集体商标注册费、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注册证补发费、转让注册费、商标续展注册费、延期注册费。 费用、商标复审费、商标复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商标证明费、商标注销费、驰名商标受理认定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费用。 专用收据仅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营业费用票据。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 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标费收据发给商标申请人。 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费用的合法凭证和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1. 适用对象 专项回执的适用对象为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2. 适用范围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商标注册费、集体商标注册费、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注册证补发费、 接受转让费 商标注册费、商标续展注册费、续展延期费、商标复审费、商标复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商标证明费、商标注销费、驰名商标受理费 、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国家批准的费用。 3、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 (1)专用收据仅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用作营业费用 账单。 (2) 使用专用收据时,必须按格式书写,严格注明数量项目,一次填写所有页,上下页内容一致, 字迹清晰,印章完整,不可涂改。 如果有错误,应该单独打开专用收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在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封面上注明作废票据的编号。 (3) 专票全卷开具后,必须在封底注明该卷专票的起止日期及累计金额。 (4) 专用收据的存放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 专票管理与监督 (一)商标局建立专票管理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票的购买、发放、收缴、审核、保管等工作。 核销工作。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商标代理机构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被调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 (2)商标代理机构因丧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格的,必须立即退回所有专用收据。 商标代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办理相关专项收据交接手续。上一篇:松江商标注册哪家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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