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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资企业审批管理机构及权限

本文作者:VeryCEO
鼓励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或允许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鼓励或允许的外商投资项目位于上海市级工业园区内总投资不超过100万美元 3000万美元 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化工区、临港新城注册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 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注册、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批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不含上述两项)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商投资委员会批准。 (一)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或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3000万美元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2)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化工区、临港新城注册,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美元( 限制类除外)外商投资项目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批准 和临港新城管委会。 (3) 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不含上述两项)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商投资委员会批准。 (4)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特殊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审批后批准。 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或上海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5)在漕河泾开发区和闵行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商投资委员会委托对辖区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变更进行初审和转让。 为上海市外商投资委员会报告、起草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