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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文作者:VeryCE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软件生产 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用于企业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确保部分行业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连续性,涉及就业和再就业的企业改革、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福利、债转股、资产核查、 重整、改制、改制等,涉农和国家储备等单一优惠政策,共6类企业所得税常规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并按规定到期。 原优惠政策规定的方式和时间。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新设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后,自盈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第三至第五年。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待遇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 最短可以是 2 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年限,缩短最短折旧年限。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营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生产线宽度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经确认后,自盈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半。 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自营利年度起不再重复本条规定。 (10)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以利润直接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封装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再投资部分退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再投资不足5年收回投资的,收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境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金投资设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 、西部地区的包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制造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已支付的再投资部分的80%。 公司所得税。 再投资不足5年收回投资的,退还企业所得税。 中国会计在线学院 2.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 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债券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者分配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利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额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其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确保部分行业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延续性、与就业和再就业有关的企业改革、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福利、债转股、资产核查、重组、重组、重组、农业 -相关和国家储备,以及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合计。 6类企业所得税常规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原优惠政策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执行。 [艾滋病病毒。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过渡性优惠的通知》外 《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 ] 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