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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被法院判决撤销,企业可否申请退税?

本文作者:VeryCEO
在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退还。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纳税人因股权收购协议被撤销而有权要求退税,但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应退还天勤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公司。 目前,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撤销后,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无退还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也无法核实。 . 编者按: 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不断寻求国家税收保护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更 合理公平的税收法律制度,有效的目的。 但是,就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而言,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还远远不够,“创收论”仍然受到政府当局的高度重视。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与大家探讨退税申请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2年9月5日,天勤公司与Golden Digital公司在安徽省天长市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等文件,约定天勤公司受让天勤公司所持股权。 天琴公司 将洋洋公司70%股权转让给Golden Digital公司。 同时,金数公司将其持有的新药左旋硝唑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批准文号等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天阳公司。 2012年9月2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金数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向天勤公司支付了3566万元的股权转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天长地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7,147,289.45元 转让天勤公司股权。 侯天勤公司违反与金数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条款,认为其对所谓的新药L-奥硝唑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不具有任何知识产权,其行为被 明显是欺诈,为此,他向天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天琴与金数签订的协议。股权购买协议。 天长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以股权转让明显不公平为由,作出(2013)天民易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撤销了天琴公司与Golden Digital公司于2012年9月5日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 宣判后,天琴和金数码均未提出上诉。 根据天勤公司与Golden Digital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的协议,2014年3月17日,向Golden Digital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4300万元。 2015年7月14日,天勤公司以天勤公司已撤销2012年9月5日天勤公司与金数码公司签订的 股权收购协议书为由,向天长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索赔,申请退税。 天长市地税局于2015年9月16日下发《关于不予退还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天琴公司不服,向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作出初地水复爵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批复》。 天勤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 二。 本案争议焦点及当事人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股权收购协议的撤销能否作为申请退税的理由。 (1)天琴公司观点:天长市地税局应退还天琴公司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 《关于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天勤公司向金数码公司转让股权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由天昌公司代收的税费 (二)滁州市地税局、天长市地税局意见:天勤公司提出的退税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退还。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和履行的结果,如因一方的原因或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另一方应当 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方式主张权利,并要求税务机关退还。依法征收的税收也没有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无论是实施税收征收还是退税,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3)法院观点:合同的撤销或有效性不是决定是否退税的关键。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天长法院裁定撤销天琴与金数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但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该协议及股权转让自始无效。 双方就股权购买造成的损失应相互返还或相互补偿。 但就行政法律关系而言,合同的解除或效力并不是决定是否退税的关键,退税必须依法办事。 天勤公司开庭审理的国税函[2005]130号《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所述的退税不符合情节 本案的。 三。 华税评述 (一)退税权的相关法律分析 退税权是指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其不具备的部分税款的权利。 拥有权。 根据行使退税权的主体不同,退税权可分为国家退税权和纳税人退税权。 纳税人的退税权,又称退税申请权或退税申请权,是指纳税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错误缴纳税款,或者纳税人具有合法 缴税时的理由,但缴税后法律上的理由消失。 ,或纳税人在缴款时及缴款后有合法理由,但因其他原因多缴税款,此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或错缴的税款。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进出口关税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进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均规定了纳税人的退税权。 . 这些法律规定,无一例外都是纳税人多缴税款申请退税,其他情况下没有规定纳税人享有退税的权利。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及征收个人所得税《答问》( 国税函[2005]130号)对纳税人申请以撤回转让股权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也解决了税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实践。 但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只规定了纳税人在多缴或错缴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已缴税款。 市场经济环境显得苍白。 国税函[2005]130号只是对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 一般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时,如仅对单个单位作出答复,不向其他单位发送副本,则答复仅受主要单位的约束。 发件单位及回复中提到的个别问题。 力量。 回复涉及的事项需要其他相关单位实施或知晓的,可以抄送相关单位,回复对主发单位和被抄送单位均有约束力。 因此,国税函[2005]130号法律等级较低,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只能作为此类案件的参考。 案件确定是否可以退税的依据。 (二)天勤申请退税的可行性分析 1.结合税收征管法第一条看退税申请权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一条 税收征管法:“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缴,维护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这里明确了《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法也赋予税务机关诸多“特权”,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不足。 两者之间的即时比赛并不断提高。 本案中,天勤公司因股权收购协议被法院撤销,基于税收事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合法纳税理由。 法院认为,这部分税款应由金数公司以违约责任形式承担,以赔偿天琴公司。 但是,这种转移形式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因为纳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如果不存在,那么这部分税收不应以违约的形式转嫁给第三方。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纳税人有权因《股权收购协议书》被撤销而要求退税,但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应退还企业所得税 由天勤公司支付。 支付。 2.从实体征税原则看退税请求权问题 实体征税原则是指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来确定某种情况是否应征税, 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本质判断其是否符合征税要素,以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征税。 运用实体征税原则认定私法中意志自治原则所犯的行为不具有税法效力,认定不具有私法效力的行为具有私法效力 税法的效力,实际上是税法的一种解释方法。 在适用法律解释时,必须探索立法的精神,不得超出法律文本的字面意思。 仅从本案来看,天琴公司已缴纳税款,股权交易已完成,收益已实现。 但因法律原因,股权收购协议被法院撤销,自始无效。 由于社会交易的复杂性,税法并不能穷尽申请退税的具体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的经济实质确定纳税人。 从经济角度看,天勤公司没有取得股权,也没有从中获利,因此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成为不必要的行为,税务机关也构成了公法上的不当得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有权要求退税。 3.从《德国税法通则》看退税权问题 《德国税收通则》规定:“无合法理由支付或退税时 税款、退税款、担保责任金额或附带缴纳的税款,供款人可以要求收款人退还已缴纳或退还的金额。 以后不存在征税或退税的法律理由的情况同理。”相比之下,德国税收总则规定,退税情况更符合现实要求,适用性更强。 后续非 ——法律原因存在是指在纳税后因其他原因追溯消除了已有的法律原因,此时就形成了税法上的不当得利。当依据其他法律事实设立时,这些法律事实很可能因其他原因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这将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基础消失。 因此,如果一个法律事实被确立为征税客体,该法律事实随后会改变原有的法律效力或被消除,从而导致税收要求的失效,进而导致既定的税收债务发生变化或消除。 . 此时,税务机关根据公法构成不当得利,纳税人有权要求退税。 目前,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撤销后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退还没有规定,也没有办法 在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予以核实。 本案中,天勤公司与金数码公司于2012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因法院判决被撤销,自始无效,即天勤公司支付的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消失了。 这种情况也构成了公法中的不当得利。 由于其构成不当得利,税务机关是否应退还存在争议。 摘要: 要求退税有法律依据。 就我国现行税法而言,天勤在本案中的退税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其退税申请并未得到税务机关和法院的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不提供退税是合理的。 目前,在我国税收立法中,我们尝试将一些私法概念引入税法,使其具有一定的公法属性,以达到维护国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如税收担保的法律制度。 那么是否也可以考虑不当得利理论,这将是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对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