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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

本文作者:VeryCEO
此类名称还应按照未以行政区划命名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后,不得以其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命名。 商业。 上述规定比较严格。 前三、五项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 第四项所称历史悠久、知名商号的企业,是指具有30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的企业,品牌名称在省内或全国享有盛誉的企业 不想用行政区划的名字。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将其作为条件 申请不属于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村、镇等地区名称。 企业名称以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时,可使用行政区划名称。 例如,如果“上海”等字眼可能会引起误解,可以直接命名为“上海”。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为企业所在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企业所在行政区划名称。 因此,在江苏注册的企业不能是“上海******”。 此外,行政区划名称应为当前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历史上曾使用过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华东”、“热河”等; 现有行政区划名称(如上海上海、广东、羊城)的惯用简称或常用名称出现在名称中,不应以行政区划名称识别。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种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 此类名称还应当按照没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近年来,由于中国企业的发展,一些大型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时,希望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名称。 母子企业,并在企业名下填写行政区划名称。 中间。 在国际上,这是很多字号,把行政区划的名称放在企业名称的中间。 在国际上,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中作出相应调整,规定企业法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下列情况,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置于字号后: 1、控股公司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使用其字号; 2. 使用外国(地区)控股公司名称。 本规定待国务院批准颁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后实施,企业名称由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行政区划名称: 所在企业名称: 1.国有企业; 2.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大型企业 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团体; 4.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 第十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规定较为严格,前三、五项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 第四项所称“历史悠久、知名商号企业”,是指具有30多年生产经营历史,商号在全省或全国广为人知的企业。 . 很少有人能满足这个要求。 针对这种情况,工商总局本着支持地方规模化企业的原则,标准明确、量化 原则,并对上述条件进行了修改。 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使用不包括全区的名称: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2. 名称被认定为知名名称: 3. 外商独资企业,出资 4. 国务院批准; 5.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与内资企业名称相同,原则上也应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命名 . 但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将其作为申请企业名称不划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条件 . 为适应商业投资企业逐步发展的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采取了外商投资企业由被授权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管理办法 . 随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数量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再需要不以行政区划命名。 相反,统一要求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的必要程序。 因此,在实践中,一般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以行政区划命名,上述新情况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虽然上述条件仍然比较严格,但仍然会有少数企业(特别是新成立的企业)能够满足条件,但比现行规定要宽得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交通、通讯和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出现全国3000多家登记机构分开办理登记的局面,多数企业名称仍需 命名为行政区划。 但随着各项条件的改善,上述条件将进一步放宽,最终由企业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或行政区划名称。 上述“公司名称中的行政部门名称”为小编介绍的相关信息。 我们的注册公司代理可以全程为您服务。 如果您遇到疑难问题或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或仍想了解更多信息,请与我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