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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本文作者:VeryCEO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根据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安排农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技术引进等农业科技发展项目资金。 本市制定农业重点领域科技人才发展目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 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 市和区、县科技、农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乡、镇、村推广工作,提高农民教育水平。 农业技术应用能力。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科学技术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科技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发展管理体系。 农业科技机制与创新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市和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业科技进步进行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农业科技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业科技投资体系,实现投资稳定增长。 本市根据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安排农业科技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技术引进等科技兴农项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规划安排农业科技进步促进资金。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农业科技进步投资。 第六条 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立项的农业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立项指南。 农业科技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资金使用监督、项目成果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科技、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开展种源、装备、生态和信息等领域的现代农业科技研究,参与农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报国家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项目。 对获得国家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项目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扶持项目支持。 第八条本市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下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贷款优惠或者研发资金补贴: (一)企业与企业合作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民推广农业新品种或新技术; (二)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科技成果 (三)通过自主创新取得农业科技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影响的权利人 通过转型获益 这个城市的成就,并没有得到政府的资助。 鼓励和支持本市农业科技成果所有者以成果转化的形式为其他地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发展需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的原则,设立综合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的力量。 基层农业技术技术推广机构承担以下公益性职能: (一)农业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 (2) 对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病虫草害、动物疫病等农业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提供防治和处置技术指导; (3) 提供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 农产品生产过程检验技术服务; (4)提供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技术服务; (5)提供农业技术宣传和教育 和培训服务; (六)提供其他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农业技术人员,组建村级农业技术服务队伍,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本市依法保护农业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申请人和权利人提供相关服务。 农业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农业知识产权。 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费、审查费补贴。 第十一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信息平台,为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和科技研发活动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本市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 本市制定农业重点领域科技人才发展目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 教育等行政部门要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扩大农村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书本市采取措施,减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种植养殖专业学生的学费。 第十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专业实用技术专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 免费。 . 市和区(县)科技、农业、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在乡、镇、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提高农民农业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