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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

本文作者:VeryCEO
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名义出资人为名义出资人。 被认为是有效的。 实际出资人依照股权持有合同的约定有权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投资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即由原实际出资人变更为公司登记股东,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体现在 是否获得其他股东。 经公司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记入股东名册。 股东,记入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有权要求公司进行上述登记。 1、股权持有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合同(以下简称股权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名义出资人为名义出资人。 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视为有效。 实际出资人依照股权持有合同的约定有权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投资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即由原实际出资人(俗称匿名股东)变更为公司登记股东,必须符合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法》的规定。 这一要求体现在是否征得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上。 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记入股东名册,记入公司章程 并办理公司注册。 否则,无权要求公司进行上述登记。 3、对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在诉讼中是否取得了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当然也可以要求 更改注册。 如果在诉讼中没有获得,则取决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实际投资人是否行使了股东的权利,是否参加了股东大会,公司或其他股东是否知道他是实际的 投资人,是否直接从公司获得分红等,作为审查的依据,原则是有限公司的人格是否得到保证而不被破坏,实际投资人是否变更登记为股东, 影响有限公司人格,不影响其资格。 [小时]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