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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法指南

本文作者:VeryCEO
任何人,包括法团、合伙、受托人或团体,如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中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 . 非居民人士及为非居民人士服务的代理人:非居民人士须就在香港从事任何贸易、专业或业务而产生或源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缴税。 如无法确定非居民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利润,税务局可根据该业务在香港的营业额按合理百分比计算利润。 根据《税务条例》征收的税款: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 利得税 征税范围: 其中 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企业、受托人或团体在内的所有利润(出售资本资产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香港居民和非香港居民没有区别。 因此,香港居民可以在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需在香港缴税。 相反,在香港赚取利润的非香港居民必须在香港纳税。 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主要取决于事实,但所采用的原则可以参考香港法院和终审法院裁决的税务案件。 以下应被视为在香港产生或来自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磁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有关的宣传材料 电影、磁带或录音。 (b) 因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设计、商标、版权材料、秘密程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3) 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的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似费用。 目前,对非法人公司征收的利得税为 17.5%,而企业利得税的税率为 17%。 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安排已实施。 该安排适用于 1998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在内地取得的收入,以及在 1998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在香港取得的收入。 范围包括航空、航运业务等业务领域。 香港还与其他国家签订了避免对航空和航运业务收入双重征税的安排。 此外,修改了税收法规,免除了具有互惠待遇的航运业务收入。 评税基准: 利得税是就课税年度的应课税溢利征收。 对于有年度账户的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以相关课税年度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取的利润为基础计算; 对于在 1974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业且结算日为年度的业务,截至同一日期的业务,应课税利润总额等于自开业以来获得的税后调整利润。 在课税年度,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暂缴税。 在下一年度评估有关年度的利润时,已缴的暂缴税将首先用于抵销有关年度的应缴利得税。 对于已停业,在某些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应纳税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至停业日的利润计算 . 非居民人士及为非居民人士服务的代理人:非居民人士在香港从事任何贸易、专业或业务,并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必须缴税。 该税可以直接对非居民个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无论代理人是否实际获得利润。 税务局可从非居民人士的资产或代理人处收回税款。 代理人必须从居民个人的资产中为税收目的保留足够的资金。 非香港人士从第 1 页上述第 (1) 和 (2) 节截获的款项,以及非居民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在香港以艺术家或运动员身份在香港表演的款项,均须缴税。 此项税款可按向上述非居民个人支付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人的名义征收。 付款人或通过银行转帐付款的人应在付款或银行转帐时从这些款项中扣除足以支付应缴税款的金额物品。 居民收货人必须每 3 个月向税务局局长报告他代表非居民收货人进行的销售总额,并应支付相当于总额 1% 的金额 向税务局局长支付,但在获得税务局局长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支付较少的金额。 非居民与居民开展业务,居民无法盈利或利润低于普通独立交易者的,可视为该业务 作为非居民在香港经营的业务,而居民是代理人。 如果无法确定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非居民人士的利润,税务局可根据其营业额按合理百分比计算利润。 在香港做生意。 如果非居民企业的总行位于香港境外,且账目未显示银行在香港常设办事处的利润,香港分行应在当时 分公司的利润将按比例计算,即香港分公司的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等于分公司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比例。 此外,《税务条例》亦为非居民船东或非居民飞机拥有人的船只访问香港水域或飞机在香港机场降落时作出明文规定。 更多详情可向税务局索取。 豁免和扣除: 从需缴纳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到的股息,以及从包括在利得税金额中的其他人那里收取的应课税利润(例如,从 合资企业)不包括在接受方的应评税利润中。 一般而言,纳税人为赚取应课税利润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可扣除,包括: 利息(受某些条件限制)和租赁建筑物或土地的租金; (2) 呆账和坏账(未来收回时作为收入收取); (3) ) 修理或修理用于赚取此类利润的设备、场所、厂房、机械等; (d) 在香港使用商标、设计或专利以赚取应评税利润购买该等专利或任何特殊技术的注册费和开支(前提是在香港购买该等专利 全部或部分由来自另一相关或 (5) 科学研究费用(包括市场、商业或管理研究)和工业教育费用,但须符合某些规定 (6) 雇主每年缴纳或支付的保险费 职业退休金计划,或为该计划预留的任何金额。 但每名雇员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雇员有关期间薪酬总额的15%。 在计算利润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a) 家庭或个人开支以及任何非为产生此类利润而支付的款项; (b) ) 任何资本损失或撤出、改善成本和任何资本支出; (c) 保险计划或赔偿合同下的可收回金额; (4) 非以营利为目的,为占用或使用建筑物而支付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5)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项税项(就雇员薪金缴纳的薪俸税除外); (vi) 支付给 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的配偶(在合伙的情况下)。 如果纳税人在香港只有分公司或子公司,而总公司将可抵扣的管理费的一部分作为费用转移给香港分公司或子公司,那么在计算香港税款时,此项转移 - 费用也可以扣除,但仅限于用于在相关课税年度的基期赚取应课税利润的范围内。 税收优惠: 香港在某些领域需要提供税收优惠,以使商界能够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与区内其他竞争对手竞争。 这些税收优惠包括: (1) 购买工业设备和机械以及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特别是与制造业相关的 100% 立即注销优惠。 (2) 商业和工业翻新商业建筑的资本支出可在 5 个课税年度内注销。 (3) 对符合条件的债务工具取得的收入适用优惠税率。 (4)对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收入实行优惠政策。以优惠税率征税。 (5) 在香港认可机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于 1998 年 6 月 22 日或之后累积)免缴利得税。 (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金融机构应计的利息) 亏损: 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的亏损可以结转抵销以后年度的利润,但法人 进行多笔交易可能会抵消一笔交易的亏损与另一笔交易的利润。 以个人入息申请纳税的人遭受商业损失的,可以从其总收入中扣除损失金额。 1974/75 年度不允许抵扣的结转亏损在未来仍可抵销利润。 对于按优惠税率征税的利得或利润,在计算利得或损失时会进行相对调整,以抵消正常的利得或利润。 折旧津贴 工业建筑和结构:为某些行业建造工业建筑和结构所产生的资本支出提供特殊津贴。 这些行业包括运输、码头、水电、商品制造、加工或储存、从事制造工厂或工厂的行业以及农业。 在支付此类资本支出的课税年度内,纳税人有权获得总支出的 20% 的初始免税额,随后每年按总支出的 4% 免税,直至支出完全注销。 如果资产在中途出售,资产的售价与出售时的折旧价值之间的差额将决定授予的余额津贴或应纳税的余额。 商业建筑物和构筑物:任何非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用于进行贸易、专业或业务(待售建筑物除外),则有资格获得重建津贴,即每年减少 2 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的百分比(1989/90 年或之前为 0.75%)。 从 1998/1999 年起,商业楼宇津贴将取代重建津贴,即建造资本开支的 4%。 同时,税收法规还包括对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衡免税额和平衡税的规定。 工业厂房和机械:纳税人可能为产生应课税利润支付的资本支出费用,上述费用除外(税除了折扣),还获得以下补贴: (1) 工业装置和机械成本的初始补贴。 从 1989/90 起,津贴为成本的 60%。 (2) 基于资产折旧价值的年度减免。 折旧率由税务局规定,从 1980/81 年起分别为 10%、20% 和 30%,具体取决于工厂或机器的估计使用寿命。 受相同年度免税额约束的资产包括在同一“总体组”中。 (3) 对非连续终止的业务,按照未免税的费用与出售机器、装置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给予余额补贴; 前提是出售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超过这些资产所属的“总组”的折旧总额,将对余额征税。 账簿和记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必须以中文或英文保存其收入和支出的适当记录,以确定其应评税利润。 法律要求为每项业务交易记录指定详细信息。 业务记录必须在交易完成后至少保存七年。 在 1995/96 财政年度,相关法例进行了修订,任何未能保留足够记录的人可被罚款高达 100,000 元。 摘自香港政府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