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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增资纳入监管 控股权变更需报批

本文作者:VeryCEO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信息披露、定价机制等国有资产交易细节。 纳入监管范围。 《办法》将实际国有控股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对股东性质和持股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为实际判断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办法》正式将增资纳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统一了国有资产交易中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三种基本行为 一种监管方式框架下的企业。 管理。 《办法》明确将企业增资纳入监管范围,更适合当前国企混改背景。 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背景下,如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 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等细节。 条例还明确将国有企业增资纳入监管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改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办法》是对原国有企业的细化和完善 产权转让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和‘三去一减一补’任务的落实。” 三 交易类型纳入监管 对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进行明确界定。 业内人士表示,在实践中,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法律和政策规定比较模糊, 容易造成监管盲点。 《办法》将实际国有控股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对股东性质和持股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为实际判断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早在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就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也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方式和程序。 《办法》不仅细化了企业产权和企业资产转让的操作方法和程序,还将企业增资纳入监管范围。 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晓芳认为,《办法》正式将增资纳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做到产权转让、资本金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增资扩股和资产转让。 三种基本行为统一在一种监管方式的框架下,实现一体化管理。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进告诉记者:“与原来以股权为主的国企改革相比,本轮改革强调非国有资本参与 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既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也可以增强国有资产的影响力。 监管范围,更适合当前国企混改的背景。” 在李曙光看来,增资将涉及国有资产或资产的变动。 在股权估值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国有股权的稀释和控制权的下降,因此企业增资也需要纳入监管范围。 与原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资产转让的法律法规类似,《办法》明确,国家因增资不再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国家 自有资产监督机构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底价等需公开披露 记者注意到,本《办法》不仅扩大了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范围,对交易行为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例如,在信函披露方面,披露内容由原来的七类增加到现在的九类,特别是要求披露转让底价、管理层收购、股东优先权等重要信息 和招标方式。 李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办法》要求公开披露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底价,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对国有资产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要严格执行“三重、三重”。 一大”决策机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相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定、批准相关交易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因个人利益侵犯国有权益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事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就国有资产管理和改革情况向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汇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肖亚庆表示,目前已制定出台13项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9个文件还在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出台。 李曙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现阶段出台《办法》意义重大。 “去年以来,国企改革一系列文件陆续出台,但进入实践层面的改革举措却寥寥无几,方向有原则,内容多,操作规则少, “导致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观望心态。预计下一批文件将重点关注操作规则。” 李曙光认为,《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交易和监管,也是当前的推动。 “三减一降一补”工作需要。 “中央多次强调,在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要多重组整合,少破产清算,这必然涉及大量的国有资产交易。 明确交易规则和监管方式是做好上述工作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