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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

本文作者:VeryCEO
那么企业注销后,税金债权是否成立? 直到企业被撤销,才产生罚款债权。 那么企业被注销后,罚款和债权能否再次产生? 当企业被注销且没有交易对手时,债务人在罚金债权的设立中缺失,罚金债权本身不能产生。 企业注销后,由于无法产生罚款债权,自然不会再对被注销企业处以罚款。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其本质也是基于公法债权的法律精神,即对于税收债权,一旦出现,可以追回。 企业注销后的罚款,因公法债权债务人缺失,不予罚款。 撤销后,企业依法恢复到非注销状态。 此时,由于企业仍处于合法存在状态,企业可以受到罚款等处罚,形成公法诉讼请求。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企业被注销登记,税务机关是否还能立案查验,查验后是否可以责令缴纳税款和罚款等情况。 对于这样的问题,很多文章都进行了实践分析,但在法理上,能不能纳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笔者从公法主张的角度进行分析。 公法中的债权是相对于私法中的债权的概念。 一般而言,它是指一方依靠国家公权力,要求特定的相对人或另一方做或不做某些行为,并由国家权力保障和实施的法律关系。 . 例如,笔者认为是典型的公法债权的税收债权,依赖于国家的公权力,要求纳税人纳税。 其中,纳税人是有纳税义务的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一般而言,公法下的债权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依法成立的,如税收、行政收费等。此类债权的发生是反复发生的,由法律直接确立为 只要条件满足,债权自然成立; 第二种是按权设置,比如行政罚款。 这种债权是偶然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如果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债权就可以成立。 税收抵免是在税收义务产生时建立的,惩罚性抵免是在对交易对手做出处罚决定后建立的。 然后企业备注取消后,税收索赔和罚款索赔是否成立? 对于税收债权,企业注销后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 因为在企业存在期间和产生税收义务时存在税收要求。 比如,A企业2016年少缴100万元税款,2017年注销。此时,对于税收债权,2016年已经有100万元的税收债权,在后续企业注销后 ,税务机关只会采取一种强制手段,以公权力确保税收主张的实现。 罚款方面,因2016年至2017年企业被注销,未正式对企业进行罚款,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那么企业注销后,罚款和债权还能再产生吗? 笔者认为,公法债权和私法债权均属于债权范畴。 如果有债权,就有债权人和债务人。 当企业被注销且没有交易对手时,债务人在罚金债权的设立中缺失,罚金债权本身不能产生。 因此,企业注销后,由于无法产生罚款债权,自然不会再对被注销企业处以罚款。 就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其实质也是基于公法债权的法律精神,即对于税收债权,一旦出现,可以追回。 对于企业被撤销后的罚款(单位),由于欠债人在公法中没有债权,所以不再罚款。 那么企业注销后,如何征税呢?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企业一般分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类。 对于公司等法人,仅对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责,公司注销后, 税收抵免是由于公司的存在。 债务,所以公司负责。 如果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款在公司注销后仍未清偿,则该税款实质上是《公司法》规定的应纳税额。 未缴纳税款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汇回的财产抵扣税款。 当然,这里的税务机关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只能责任仅限于回收的财产。 例如,公司注销后,应缴纳100万元的附加税,公司股东A、B合计仅获得50万元。 此时,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两股东缴纳50万元附加税,而对于超出部分,无权要求两股东承担。 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这里的无限责任也指对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罚款债权不是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因此不要求承担罚款责任。 对于税收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受其汇回财产的限制。 例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应缴纳100万元的附加税,但合伙企业甲、乙合伙人仅返还50万元。 此时,税务机关不仅要求双方合伙人缴纳50万元的附加税,还需缴纳50万元以上。 其中一部分,也有权要求两个合伙人补货。 一般情况下,企业被注销后,行政机关不能再对企业处以罚款,但这也不是绝对的。 例如,企业在注销时,有些企业属于不合规注销,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已经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但实际上并没有遵守法定的注销程序。 对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工商部门对企业注销的行政行为违法(如企业提供虚假注销材料), 企业可以取消工商部门的注销。 行政行为。 撤销后,企业依法恢复到非注销状态。 此时,由于企业仍处于合法存在状态,企业可以受到罚款等处罚,形成公法诉讼请求。 以上是小编介绍的内容。 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司,就您的参赛作品的详细内容向您索取答复。